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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基本上不是由一個特定對象「造成」的,是一個人身上歷久猶存的特質,只是因某一「對象」而落實罷了。
恨是熱烈地毀滅願望;愛是熱烈肯定一個「對象」;那不是一種「效果」而是積極地渴求和內在的關連,以對方的幸福、成長和自由為目標。那是一種心甘情願,原則上可轉向任何人和任何對象,包括我們自己。排他性的愛本身即是一種矛盾。要弄清楚,某人變成明顯愛情的「對象」並非偶然。決定此特定選擇的因素太多也太複雜,此處無法討論。不過,要點是對特殊「對象」的愛只是某人經久不變的愛的落實集中而已;並不如浪漫愛情觀所想的,人在世上能愛的只有那一個人,找到那個人是一生的大機緣,愛他便會避開其他所有的人。只能照一個人來體驗的那種愛情顯示那不是愛情而是虐待—被虐狂的依戀關係
 
由此可知,原則上我的自我跟另一個人同樣可成為我愛情的對象。我自己人生、幸福、成長、自由的肯定都根植於做此肯定的基本意願和能力。個人若有此樂意的精神,他對自己也會如此;他若只能「愛」別人,他根本沒有愛的能力。
自私並不等同於自愛,而是等同於相反的一面。自私是一種貪婪跟一切貪婪一樣,自私包含貪得無饜,結果永遠不會有真正的滿足。貪婪是無底洞,使人無盡努力想滿足需求卻永遠達不到滿足,筋疲力盡。密切觀察就可發現:自私的人永遠焦急地關心自己,永不滿足,永遠坐立不安,永遠怕得到的不夠多,怕錯過什麼,怕被剝奪了什麼。他非常嫉妒可能擁有更多的人。如果我們更密切觀察——尤其是無意識的動態——就會發現這一型的人基本上不喜歡自己,反而深深討厭自己。
 
 
from「逃避自由」by佛洛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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